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(rén)民政府,交通運輸部、鐵道(dào)部、住房城鄉建設部、國(guó)土資源部、審計署:
《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(hé / huò)使用管理辦法》已經國(guó)務院同意,現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
附件: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(hé / huò)使用管理辦法
财政部 國(guó)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
二○一(yī / yì /yí)一(yī / yì /yí)年一(yī / yì /yí)月十日
附件:
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(hé / huò)使用管理辦法
第一(yī / yì /yí)條 爲(wéi / wèi)加快水利建設,提高防洪減災和(hé / huò)水資源配置能力,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,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,根據國(guó)務院關于(yú)充實完善水利建設基金的(de)要(yào / yāo)求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(shì)用于(yú)水利建設的(de)專項資金,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(hé / huò)地(dì / de)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。中央水利建設基金主要(yào / yāo)用于(yú)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(de)重點水利工程建設。地(dì / de)方水利建設基金主要(yào / yāo)用于(yú)地(dì / de)方水利工程建設。跨流域、跨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的(de)重大(dà)水利建設工程和(hé / huò)跨國(guó)河流、國(guó)界河流我方重點防護工程的(de)治理投資由中央和(hé / huò)地(dì / de)方共同負擔。
第三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(de)來(lái)源:
(一(yī / yì /yí))從車輛購置稅收入中定額提取。
(二)從鐵路建設基金、港口建設費收入中提取3%。
(三)經國(guó)務院批準的(de)其他(tā)可用于(yú)水利建設基金的(de)資金。
第四條 地(dì / de)方水利建設基金的(de)來(lái)源:
(一(yī / yì /yí))從地(dì / de)方收取的(de)政府性基金和(hé / huò)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%。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(de)地(dì / de)方政府性基金和(hé / huò)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:車輛通行費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、征地(dì / de)管理費,以(yǐ)及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(rén)民政府确定的(de)政府性基金和(hé / huò)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。
(二)經财政部批準,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向企事業單位和(hé / huò)個(gè)體經營者征收的(de)水利建設基金。
(三)地(dì / de)方人(rén)民政府按規定從中央對地(dì / de)方成品油價格和(hé / huò)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足額安排資金,劃入水利建設基金。
(四)有重點防洪任務和(hé / huò)水資源嚴重短缺的(de)城市要(yào / yāo)從征收的(de)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(chū)不(bù)少于(yú)15%的(de)資金,用于(yú)城市防洪和(hé / huò)水源工程建設。具體比例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(rén)民政府确定。
有重點防洪任務的(de)城市包括:北京、天津、沈陽、盤錦、長春、吉林、哈爾濱、齊齊哈爾、佳木斯、鄭州、開封、濟南、合肥、蕪湖、安慶、淮南、蚌埠、上(shàng)海、南京、武漢、黃石、荊州、南昌、九江、長沙、嶽陽、成都、廣州、南甯、梧州、柳州市,以(yǐ)及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(rén)民政府确定的(de)有重點防洪任務的(de)城市。
水資源嚴重短缺的(de)城市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(rén)民政府确定。
第五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(de)提取辦法按照财政部有關規定執行。地(dì / de)方水利建設基金提取和(hé / huò)劃轉辦法按照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(rén)民政府的(de)規定執行。财政部要(yào / yāo)進一(yī / yì /yí)步完善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向企事業單位和(hé / huò)個(gè)體經營者征收水利建設基金的(de)政策。
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按下列規定安排使用:
(一(yī / yì /yí))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(yú):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(de)防洪和(hé / huò)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及其他(tā)經國(guó)務院批準的(de)水利工程建設;中央水利工程維修養護;防汛應急度汛。資金使用結構爲(wéi / wèi):55%用于(yú)水利工程建設;30%用于(yú)水利工程維修養護;15%用于(yú)應急度汛,各部分資金結餘可統籌安排使用。
(二)地(dì / de)方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(yú):大(dà)江大(dà)河主要(yào / yāo)支流、中小河流、湖泊治理;病險水庫除險加固;城市防洪設施建設;地(dì / de)方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;地(dì / de)方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;農村飲水和(hé / huò)灌區節水改造工程建設;地(dì / de)方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(hé / huò)更新改造;防汛應急度汛;其他(tā)經省級人(rén)民政府批準的(de)水利工程項目。
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,實行專款專用,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。
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,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(chū)預算,經同級财政部門審核後,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。财政部門根據批準的(de)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(hé / huò)基金實際征收入庫情況撥付資金。其中,水利建設基金用于(yú)固定資産投資項目,要(yào / yāo)納入固定資産投資計劃。
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,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,報同級财政部門審核。
第八條 任何部門和(hé / huò)單位不(bù)得多征、減征、緩征、停征,或者侵占、截留、挪用水利建設基金。各級财政、發展改革、審計部門要(yào / yāo)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、撥付和(hé / huò)使用情況的(de)監督檢查,違反規定的(de)要(yào / yāo)嚴肅處理。
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行,到(dào)2020年12月31日止。
第十條 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(rén)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,報财政部、國(guó)家發展改革委、水利部備案。
第十一(yī / yì /yí)條 本辦法由财政部會同國(guó)家發展改革委、水利部解釋。